2018-03-10 00:07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
目前刑事案件當事人若沒請律師想要閱卷,只能付費看「筆錄」影本,朱姓和王姓男子認為影響訴訟權聲請釋憲。大法官昨作出第七六二解釋,宣告現行規定違憲,應於一年內修正。
根據大法官釋憲文,未來當事人不論有沒有請律師,都可向法庭聲請閱卷,閱卷的範圍可擴及卷宗、證物及筆錄。
朱姓男子涉殺人案,被台南高分院判有罪,但他認為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有誤,為了法律救濟,向法院聲請交付卷內照片遭裁定駁回;
另台中地院傷害案件王姓被告,向法院聲請交付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也遭駁回。兩人聲請釋憲,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卅三條第二項違憲。
大法官解釋認為,刑事訴訟法該項規定:「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」,未賦予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,妨害被告防禦權,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程序原則意旨不符。
解釋文認為,審判中被告只要預納費用後,向法院請求閱卷,法官必須將全部卷宗、筆錄、照片及證物影本,給當事人抄錄或攝影。
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表示,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,屬於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的防禦權,當然可親自直接獲知,不應因有無辯護人而有異。且律師檢閱卷證不必然可完全替代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。
新聞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3022818?from=udn-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
目前刑事案件當事人若沒請律師想要閱卷,只能付費看「筆錄」影本,朱姓和王姓男子認為影響訴訟權聲請釋憲。大法官昨作出第七六二解釋,宣告現行規定違憲,應於一年內修正。
根據大法官釋憲文,未來當事人不論有沒有請律師,都可向法庭聲請閱卷,閱卷的範圍可擴及卷宗、證物及筆錄。
朱姓男子涉殺人案,被台南高分院判有罪,但他認為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有誤,為了法律救濟,向法院聲請交付卷內照片遭裁定駁回;
另台中地院傷害案件王姓被告,向法院聲請交付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也遭駁回。兩人聲請釋憲,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卅三條第二項違憲。
大法官解釋認為,刑事訴訟法該項規定:「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」,未賦予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,妨害被告防禦權,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程序原則意旨不符。
解釋文認為,審判中被告只要預納費用後,向法院請求閱卷,法官必須將全部卷宗、筆錄、照片及證物影本,給當事人抄錄或攝影。
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表示,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,屬於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的防禦權,當然可親自直接獲知,不應因有無辯護人而有異。且律師檢閱卷證不必然可完全替代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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